湖北师范大学创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1-05浏览次数: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办学资源,调动校内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规范校内各单位创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资金是指校内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和资源开展有偿服务而取得的各项税后收入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服务收入、行政服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年初预算确定了经济任务目标的单位超过任务目标的收入视为创收收入。教学服务收入是指除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之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和各类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行政服务收入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教辅部门利用管理资源取得的收入,包括相关考试报名费、课外上机、报刊版面、广告费收入、补办证卡费收入、图书档案查询费、资料与文印复制费收入等。咨询服务收入是指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式所产生和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等。资产经营收入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所收取的经营收入或租赁收入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含罚没款收入、无主财物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没有文件规定又未经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报告及收费方案,由财务处报请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部门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所有创收收入一律由财务处统一收缴,或委托服务提供部门代收后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财务处对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全额汇缴财政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应税收入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五条  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各创收部门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票据开具完后及时到财务处核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六条  单位创收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创收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激励导向原则。学校鼓励各单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学科、专业和管理优势,主动服务社会,培育服务品牌并取得创收资金。

(三)预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创收资金收入支出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量入为出原则。各单位在创收活动中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狠抓收入落实,合理控制成本开支。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收费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创收项目实行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各单位进行创收活动前,将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收支结余测算等内容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立项。

第八条  创收项目收费实行物价核准制。各单位需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要求,在每年615日前,将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收费的起止时间等内容向学校财务处申报,由学校财务处向价格管理部门集中办理收费核准手续,网上公示后即可执行。


第三章  创收资金收入分配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创收分一般按以下比例向学校缴纳管理费。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入,指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办证班等短训班收入。培训费收入总额的10%上缴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费收入(下同);90%作为创收单位收入;

(二)社会咨询服务收入,指创收单位结合学科优势,组织开展管理、信息咨询、社会服务及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其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作为承办单位收入。

(三)双学位班和辅修第二专业收入。指创收单位自主举办的双学位班和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取得的收入。双学位班和辅修第二专业收入的30%上缴学校,40%发放任课教师课酬,30%作为创收单位收入。

(四)课外上机、报刊版面、广告费收入、补办证卡费收入(校园卡扣除购买成本)、图书档案查询费、资料与文印复制费收入等,收入总额的10%上缴学校,作为学校管理费收入,承办单位提取90%作为单位创收收入。

(五)国培经费收入按10%比例上交管理费,超过年初预算目标的管理费收入50%上交学校,50%作为承办单位创收收入。

(六)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后勤管理中心(后勤集团)超过年初预算任务目标的收入90%上交学校,10%作为目标任务单位创收收入。

(七)其他创收收入,其收入、支出及结余的具体分配比例,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四章  创收资金支出及结余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取得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的管理费后,优先用于支付专项业务成本。扣除成本后的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教学、科研、办公条件的改善性支出、内涵发展支出、学生活动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和奖励性绩效支出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创收专项业务成本是指与创收活动直接相关的人员、运行等费用开支,主要包括聘请校外人员劳务费、水电及场地租金、差旅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监考费等。其中,培训学员需要由学校安排学生宿舍住宿的,住宿收入上缴学校。使用教室、水电等资源的,按每生每月15元向学校缴纳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创收单位需在创收收入中支付在职人员费用的,由创收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人事处根据财务处核实金额从学校绩效工资中安排经费给创收单位,创收单位按学校绩效工资发放要求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逐年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用于鼓励创收单位开展社会服务等创收活动。在编人员奖励性绩效纳入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各单位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支付创收专项业务成本后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绩效奖励和事业发展。其中,50%用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开支,10%用于学校绩效工资统筹,剩余40%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创收活动的业务成本和结余资金不得用于行政性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因公出国等未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可开支主要范围为:

以下支出:

(一)改善性支出。改善本单位教学、科研、办公条件等。

(二)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能力提升与发展,如用于人才引进、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资助等补充或配套。

(三)学生活动支出。鼓励创收单位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生活动支出。

(四)业务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财政拨款不足时弥补本单位业务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创收资金财务收支管理。创收单位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0.3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0.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会签,5万元以上的由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创收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创收资金收入按年度核算,截止期为每年1210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创收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财政预算开支取得的资源转作创收收入渠道,不得私自将创收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

(二)不得将创收成本转移到学校财政资金承担;

(三)报销票据等需提供的要件,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涉及政府采购、新增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标准等规定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涉及纳税事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六)各单位创收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