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我校各类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号)和《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议,是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含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二章 审批与安排
第三条会议审批
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召开前期需进行报批,填写《湖北师范大学会议审批表》)。申报审批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数。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承办单位为学校的会议,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的,承办单位为二级单位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会议时间及规模
四类会议的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60人以内。会议标准参照四类会议执行。
需到校外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全部与会人员(含本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
第五条会议形式
学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六条 会议地点
学校主办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办。超出学校接待能力的会议可以选择条件允许的黄石市的其他宾馆,一般不得到黄石市外召开。有外省(市)人员参加的会议,可根据参会人员属地分布情况,按各地参会人数比重选择比重较大的省(市)作为会议地点。
在校内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会议尽量使用校内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在校外召开的会议,应当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系统网址:http://meet-ing.mof.gov.cn/portal)会议场所。不得到省委、省政府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专家评审费不在此开支范围,学校另行文规定)。
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严格参照标准执行,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召开三、四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每人每天会议费用不得超过每人450元/天,其中住宿费每人300元/天,伙食费每人110元/天,其他费用每人40元/天。
第九条会议相关费用支付及报销
会议相关费用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支付。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表等相关纪要文件、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各种会议,凡能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不得开集中食宿的会议。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三)各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会议用餐尽量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餐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材料统一简装;
(五)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招待费;
(六)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费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