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1-13浏览次数:2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直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的原则是: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对等、简化礼仪、分工负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接待用餐应始终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应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到私人会所接待。

第六条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除外宾接待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同城公务活动严禁互相吃请。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公务接待标准:

一般公务接待标准

(一)湖北省暂行标准为:省部级干部不超过200/人、餐,厅局级及以下干部不超过150/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来访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单位和派出单位领导的工作人员司机(秘书)用餐,如果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则按照接待费标准就餐,如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省级党政机关按照同城工作简餐每人次不超过40元的标准就餐;

(四)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不超过40/人标准的工作简餐(盒饭、份饭)。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交通接待

(一)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属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二)国内公务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国家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迎送活动。接送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为执行公务提供必要的方便等一般意义的接机、接车、接船不受限制。

住宿接待

(一)凡因公务来校的接待对象,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房间不摆放鲜花、香烟、酒水饮料、水果等物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备案制度。开展公务接待时,接待单位事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由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实行“一事一结”。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凭据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招待费用发票(或结算票据)、《湖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菜单等。邀请领导专家来校开展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安排接待的,可以用邀请函作为报销凭据。邀请函必须注明活动事项,来访人数及有关职务职称情况。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务处应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接待费用的报销管理;后勤产业集团应当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保障相应接待条件;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