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22-01-13浏览次数:3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财教函201955号),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管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本科生、研究生资助资金的发放。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发放范围

第三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指标文件,足额安排各类学生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额度做到“三个不能少”:一个对象不能少、一个项目不能少、一分钱不能少。同时落实校内资助政策,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等资助项目。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以及学校安排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学生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本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挪用,不得私自改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方向。严禁将中央和省安排的学生资助资金与本校学生资助资金打通使用,中央和省设立的学生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奖励、创作补贴等学校自行设立和组织发放的各项学生奖励、补贴、补助等。

第三章  经费发放

第六条职能部门公示认定。各类学生资助经费发放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评审办法审核发放,发放情况需在学工处、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予以发放,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范围、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负责。财务处负责对学生资助发放结果在财务处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发放流程如下:

(一)职能部门在网上劳务申报系统中录入学生发放等信息,打印出的学生劳务报销单由制单人与审核人签字,提供发放相关文件依据,经项目负责人签批并加盖部门公章,签订《承诺书》一并提交财务处入账并发放。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委托他人代收资助经费时,报账时需提供学生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账号信息。

(三)因学生信息错误无法发放时,职能部门需配合财务处积极联系学生将资金发放到位。多次联系后确实有特殊原因无法发放成功的,职能部门需书面提交相关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审批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七条规范国库支付凭证摘要填写。中央和省级学生资助资金国库支付直接对接财政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财务处国库支付凭证摘要书写应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填列摘要,支付不得出现:“工资”、“津补贴”“津贴”、“补贴”等字样。

第八条加快资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资助资金发放部门,应及时组织学生进行资助评选,做好资金发放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快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保证专项资金足额发放不滞留。

第九条负责学生资助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纪律规范意识,自觉接受财政监督。有以下违规违纪发放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并报学校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学生资助的;

(二)不按照发放程序发放学生资助的;

(三)冒名领取和重复领取学生资助的;

(四)伪造虚报学生资助等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